私募结构化配资 部分银监局要求结构化股票信托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:1
中证网讯(记者 刘夏村)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,克日浙江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营业举行窗口指导,要求自8月16日起,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加入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凌驾1:1,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。
知情人士透露,羁系机构此番窗口指导,其目的在于和证监会的要求保持一致。7月14日,证监会宣布《证券期货谋划机构私募资产治理营业运作治理暂行划定》,明确要求股票类、混淆类结构化资产治理妄想的杠杆倍数凌驾1 倍。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,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物杠杆比例,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凌驾1:1,最高不凌驾2:1。业内人士体现,羁系机构此次举行窗口指导,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:1降至1:1,与证监会系统下资管产物杠杆比例要求一致。
不外,阻止发稿时,仍有多家其他区域信托公司体现,尚未收到类似羁系意见。西部某信托公司相关认真人透露,早在58号文下发之初,该地银监局就要求此类营业杠杆比例原则上不凌驾1:1,若开展2:1杠杆比例的营业,需详细营业详细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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